其實我很怕這篇文章會變成一個標題殺人法。
當然如果跟色情或是販童組織有關,這種違反法律的行為當然是理所當然的要被禁止。
不過,最近在報紙上常常看到有人把自己小孩的照片分享到網路跟BLOG上面,
可能該照片有拍到帶小孩洗澡或是換尿布的照片,
因為有裸露,所以就被警察說違法要提出起訴,讓人相當的錯愕。
我還記得之前有一個國中女學生有拍到她姪子洗澡的照片,
三百多張照片裡面就那兩張小孩洗澡的照片,就被警察要求到案說明,當時還是期中考期間,
真的給人很大的困擾。
最近一特噗浪友也提到他朋友也是相同的狀況,真的是煩不勝煩。

為什麼警察要起訴這類的照片?
其實警察哪裡會管你是拍自己小孩還是什麼照片,
只要有提出起訴,就會有績效!
此類的按鍵其實到了檢察官那裡都會變成不起訴的案件,但是警察一樣會有績效!
有抓有考績,沒抓回家吃自己!
對警察還說真的是太簡單不過的事情,不過有想過對人民會有多大的困擾嗎?
本來拍自己小孩的照片是開開心心的,不過一接到警察的通知誰不會心生恐懼?
難道警察有空去上網,就不會去稍微看一下為什麼會拍這些照片嗎?
如果說全部的照片都是小孩裸露那可能很有問題,不過才那幾張,前後照片看一下會花很多時間嗎?

一般人看到類似小孩照片都是覺得「好可愛」,
只有一些很閒上網想作業績的警察才會想到別的地方去,
像我現在BLOG上放的這張照片,搞不好也會被那些警察說是違法的。
違法在哪裡?根本就說不出各所以然。

我發誓,如果我PO類似的照片有警察敢說我違法,
我一定會告到警察督導室去或是鬧到蘋果日報。
你想要業績?我讓你吃不完兜著走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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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kjosep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