數位落差(digital divide),根據OECD的定義:「數位落差是指存在於個人、家戶、企業與不同社經背景或和居住地理區位上,其接近使用資訊科技及運用網際網路所參與的各項活動機會之差距」。近年來,網際網路因電腦普及化而使傳佈的速度相當快,但其散佈過程中,卻因世界各地之主客觀因素不同而產生差異化現象,形成所謂的「數位落差」,若以窮人與富人來形容,亦即資訊窮人與資訊富人的差距,隨著資訊科技發展越快速,產生知識的「貧富不均」現象日益嚴重,並朝兩極端發展「富者恆富,窮者恆窮」,這是我們所憂心的問題。

數位落差(digital divide),根據OECD的定義:「數位落差是指存在於個人、家戶、企業與不同社經背景或和居住地理區位上,其接近使用資訊科技及運用網際網路所參與的各項活動機會之差距」。近年來,網際網路因電腦普及化而使傳佈的速度相當快,但其散佈過程中,卻因世界各地之主客觀因素不同而產生差異化現象,形成所謂的「數位落差」,若以窮人與富人來形容,亦即資訊窮人與資訊富人的差距,隨著資訊科技發展越快速,產生知識的「貧富不均」現象日益嚴重,並朝兩極端發展「富者恆富,窮者恆窮」,這是我們所憂心的問題。

或許有人會疑問,別人上不上網與擁有資訊的能力跟我何關?然而,人類是群聚的動物,無法脫離群體而獨立生存,所以在人類的社會中,牽一髮而動全身,各個階層的人都為社會盡一己之一份心力,為了確保社會平衡發展,人們所擁有的權利必須均衡且適當,如受教育、政治、醫療以及安全等權利平等。故在科技發達的今日,資訊取得的權利亦將成為重點,但目前資訊取得多寡已逐漸將人們的藩籬擴大且區隔開來,而產生不平衡的現象。台灣正大力推展資訊科技與數位內容產業之際,到底誰會去使用他們呢?是否還是聚集在那些擁有資訊優勢的族群中呢?相當值得我們去思考。

如果撇開整個社會包袱不談,從台灣熱中於電子商務發展觀察,一味的只是追求行銷與競爭面,似乎還存在許多盲點,我們可曾思考會上網購物者,是否固定存在於某群擁有資訊優勢者身上呢?根據資策會FIND調查,估算2004年3月底止,我國經常上網人口達888萬人,網際網路連網應用普及率為39%,言下之意,尚有超過半數人仍是資訊弱勢者。再觀其上網行為,根據東方線上E-ICP 2004年版行銷資料庫的調查,以全體國人為母體樣本,其中曾經上網購買商品或服務比率為7.2%不曾者為92.8%。而未來一年上網購物意願中,只有18%的人認為會或是可能會,有高達82%的人認為不會。

因此就電子商務的推展而言,上網族群(39%)是目前潛在的電子商務顧客群,但是電子商務範圍要做到與實體商務一樣,有相當大的一段差距,況且國人上網購物意願還甚低,更遑論電子商務的發展願景了,這是數位落差所產生負面的明顯例子。今年大學聯考因颱風在局部地區造成影響,使部分偏遠地區考生大呼不公平,引起一陣考試公平與社會正義的風波。然而資訊接近與取得之影響,有過之而無不及,試想有一天社會上所有事物都掌握在某群資訊優勢的人身上,永遠不可能再產生,如陳水扁先生以佃農之子身分一躍成為總統之尊,社會公義將蕩然無存,宛如回到封建社會的國度,相信不是你我所樂見的,也是相關單位努力消弭「數位落差」的目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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