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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,事業單位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~15%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;另勞退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,適用個人帳戶式之退休規定者,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每月工資之6%;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,適用年金保險之退休規定者,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6%。所謂工資,依勞退條例第三條及勞基法第二條規定,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資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以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。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,所謂任何名義、經常性給與,不包括下列各款給與:

1.紅利。
2.獎金:指年終獎金、競賽獎金、研究發明獎金、特殊功績獎金、久任獎金、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。
3.春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給與之節金。
4.醫療補助費、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。
5.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。
6.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、慰問金或奠儀等。
7.職業災害補償費。
8.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。
9.差旅費、差旅津貼、交際費、夜點費及誤餐費。
10.工作服、作業用品及其代金。
11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
事業單位如擬降低提繳金額,宜將部分經常性給與調整為非經常性給與。如減少每月薪資,增加年終獎金或春節節金,降低薪給增加紅利(科學園區不少電子公司即採此法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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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kjosep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